台灣戲曲學院圖書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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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規範
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圖資中心所屬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規則

  • 資料來源:圖資中心
  • 日期:2020/10/08
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圖書資訊中心所屬圖書館

圖書資料借閱規則

 

102年7月3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通過

民國104年6月10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民國107年6月13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
民國111年5月4日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會議修訂通過

一、本校圖書資訊中心所屬圖書館(本館)為便利讀者借閱館藏資料,促進圖書資料流通及有效管理,特訂定本規則。

二、凡本校教職員工、團員、學生及志願服務人員,在本館開放時間內,均可憑本校核發之證件,依照本規則之規定,辦理圖書資料借閱手續,並應自行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。

三、學生畢業或轉學、退學,應先歸還所有借閱圖書資料,方得辦理離校手續;教職員工、團員離職比照辦理。

四、非本校教職員工、團員、學生及志願服務人員,如:樂齡大學學員、保全人員、校友等欲借閱圖書資料時,應持含有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辦理押證及登記。

五、圖書資料借閱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:

  1. 教職員工及團員:總數以三十冊為限,圖書借期三十天,視聽資料借期十四天。。
  2. 學生:總數以十冊為限,圖書借期二十一天,視聽資料借期七天。
  3. 其他人士:總數以十冊為限,圖書借期二十一天,視聽資料借期七天。
  4. 因設置閱讀美角而辦理之各單位團體借閱證,另依團體借閱證使用須知之規定辦理借閱相關事項。
  5. 借閱資料期滿,得續借一次,若所借資料已被他人預約時,不得續借。
  6. 寒暑假借書期限本館得另定之。

六、下列圖書資料限於館內閱覽:

  1. 參考工具書(字典、辭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等)、善本書、珍版書、特藏圖書資料。
  2. 教師指定之參考資料。
  3. 報紙及當期期刊。

七、辦理借閱手續時,不得冒用他人證件,違者除索還借閱圖書資料外,停止借閱權利二個月。

八、借閱圖書資料歸還日期,以電腦紀錄之時間為準,但還期逢假日或本館不開放借還業務時,以本館下一開放首日為歸還日。借閱圖書逾期歸還者,每冊逾期一日(含例假開館日),應罰款新臺幣二元;另借閱人亦可選擇借閱證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借(權)一日,惟每張借閱證停借上限為六十日。

九、借閱圖書到期,若無他人預約時,可辦理續借。續借以一次為限。

十、欲借閱之圖書資料,如已被借出,可辦理預約,預約資料回館經公告七日,如預約人仍未前來辦理借閱手續時,則視同棄權。

十一、本館因業務需求,得敘明理由通知讀者提前歸還借閱資料。

十二、配合本館每年暑假清點館藏之作業,所有借閱圖書資料應於暑假開始前歸還,俟清點完畢後再提供借閱服務。

十三、未經辦理借閱手續,而攜帶本館資料離館者,除追回資料外,並按校規處置。

十四、讀者如遺失本館圖書資料,應立即向本館辦理報失手續,並應於一個月內購還遺失之圖書資料。逾期未辦理者,應以現金賠償,所賠償金額繳庫後,該圖書資料予以報銷。

十五、所借圖書資料如有污損而無法使用者,應視同遺失。

十六、讀者如遺失所借圖書資料,需自行購買與原資料題名、編著者、出版處所、裝訂版次相同或最新版之圖書資料,作為賠償,因絕版、套書、贈閱資料而無法購得時,應按現金賠償標準處理。

十七、現金賠償以新臺幣計算,賠償標準如次:

  1. 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二倍計價。
  2. 以「基本定價」定價者,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。
  3. 以外幣定價者,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。
  4. 未標明定價者,中文書每一面以一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面數者,則每冊以肆佰元計價;外文書每一面以二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面數之圖書每冊以捌佰元計價;公播版影音光碟(含錄影帶、VCD、DVD等),每件(卷、張)以參仟元計價;家用版影音光碟(含錄影帶、VCD、DVD等)及錄音帶、有聲CD,每件(卷、張)以肆佰元計價。
  5. 附件遺失者,以整套金額計價。

十八、本規則經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通過,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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