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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心得寫作銷過辦法
- 資料來源:圖資中心
- 日期:2021/03/03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 96年 3 月 21 日第 5次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 100年 9月 21日第 1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5年 3月 2 日第 231次行政會議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第367次行政會議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為鼓勵學生改過向上,培養優良德性,樹立學生榮譽感,特訂定本實施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適用本校學院部、高職部、國中部及國小部學生。
三、凡受懲罰記錄學生,在考察期內,未再觸犯學校任何校規,均可依本要點,辦理銷過手續。
四、觸犯校規之學生於提出銷過申請時,其班級導師、輔導教師、輔導教官、學務處各組長、各教學科組長應予輔導,並從事愛校服務工作與考核,輔導考核期滿後交生活輔導組彙辦。
五、銷過申請程序:
(一)學生於懲罰公告次日起,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改過銷過表格(如附表)。
(二)考察期計算方式:
1.警告:2 星期。
2.小過:1個月。
3.大過:3個月。
考察期學生再犯校規則取消改過銷過申請,並依情節加重處分。
註:小學部記缺點10點比照警告1次,依此類推。
(三)愛校服務,由認證單位填寫工作內容及認證簽章。愛校服務完成後,經家長(學院部免)、導師簽章交至學務處生輔組。
(四)愛校服務依據所申請之改過銷過之類型,實施如次:
1.申誡(警告)1次:愛校服務4次。
2.申誡(警告)2次:愛校服務8次。
3.小過1次:愛校服務12次。
4.小過2次:愛校服務24次。
5.大過1次:愛校服務36次。
6.大過2次:愛校服務72次。
7.留校察看:愛校服務104次。
註:上述之愛校服務次數,依各學制不同,每次服務時數計算說明如下:
(1)學院部、高職部:每次愛校服務時數,以1小時計。
(2)國中部、國小部:每次愛校服務時數,以50分鐘計。
(五)懲處所需完成之愛校服務次數,至少需有一半為學務處指派之工作。未按照規定者,不得併入認證(例:改過銷過1次警告,須完成4次愛校服務,其中至少要有2次為學務處排定之愛校服務)。
(六)愛校服務均不得於上課時間為之,應利用課餘時間,並有相關人員督導及考核。
六、改過銷過核定權責及註銷:
(一)申誡(警告)及小過由學務長核定,大過以上由校長核定,相關權責師長,得視學生違規情節,考量其悔改程度及執行愛校服務狀況,建議是否核准銷過。
(二)經權責師長核定後,除正式通告週知外,並註銷其懲罰。
(三)受吸菸相關處分者,需完成戒菸教育後,始可申請銷過。
(四)受大過處分者,愛校服務需包含12小時品德教育(內容由學務處另訂)。
七、學生若因再犯錯,尚在調查處理階段,前所犯之過錯不得提出銷過申請。
八、申請銷過每次申請1項為限,如需撤銷數種懲罰,應依懲罰時間先後逐次辦理。
九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