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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心得寫作銷過辦法

  • 資料來源:圖資中心
  • 日期:2021/03/03
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

中華民國 96年 3 月 21 日第 5次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 100年 9月 21日第 1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5年 3月 2 日第 231次行政會議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1月 11 日文號1105000045修正通過

一、 為鼓勵學生改過向上,培養優良德性,樹立學生榮譽感,特訂定本實施要點。

二、 本要點適用本校學院部、高職部、國中部及國小部學生。

三、 凡受懲罰記錄學生,在考察期內,未再觸犯學校任何校規,均可依本要點,辦理銷過手續。

四、 觸犯校規之學生於提出銷過申請時,其班級導師、輔導教師、輔導教官、學務處各組長、各教學科組長應予輔導,並從事愛校服務工作與考核,輔導考核期滿後交生活輔導組彙辦。

五、 銷過申請程序:
(一)學生於懲罰公告次日起,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改過銷過表格,如附件。
(二)再犯校規則取消改過銷過申請,並依情節加重處分。
          註:小學部記缺點 10點比照警告1次,依此類推。
(三)愛校服務,由認證單位填寫工作內容及認證簽章。愛校服務完成後,經家長(學院部免)、導師簽章交至學務處生輔組。
(四)愛校服務依據所申請之改過銷過之類型,1篇抵愛校服務1次。 實施如次:

1. 申誡(警告)1次:2篇抵愛校服務2次。
2. 申誡(警告)2次:4篇抵愛校服務4次。
3. 小過 2 次:6篇抵愛校服務6次。
4. 小過 2 次:12篇抵愛校服務12次。
5. 大過 1 次:18篇抵愛校服務18次。
6. 大過 2 次:36篇抵愛校服務36次。
7. 留校察看:52篇抵愛校服務52次。

六、 改過銷過核定權責及註銷:
(一)申誡(警告)及小過由學務長核定,大過以上由校長核定,相關權責師長,得視學生違規情節,考量其悔改程度及執行愛校服務狀況,建議是否核准銷過。
(二)經權責師長核定後,除正式通告週知外,並註銷其懲罰。
(三)受吸菸相關處分者,需完成戒菸教育後,始可申請銷過。
(四)受大過處分者,愛校服務需包含 12小時品德教育(內容由學務處另訂)。

七、 學生若因再犯錯,尚在調查處理階段,前所犯之過錯不得提出銷過申請。

八、 申請銷過每次申請1項為限,如需撤銷數種懲罰,應依懲罰時間先後逐次辦理。

九、 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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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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