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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臺大]數位教材著作權探討:淺談創用 CC 授權機制

  • 資料來源:圖資中心
  • 日期:2020/10/29

文章來源 : http://ctld.ntu.edu.tw/_epaper/news_detail.php?nid=328

文/講者/劉靜怡 (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),整理/劉蔚馨 (本中心數位媒體組教學設計師)

 

 

  劉靜怡副教授介紹創用 CC 的授權機制 包羅萬象的網路世界是教學取材的資源庫。然而,好不容易找到適合運用於教學的圖文影音資料,卻因著作權的考量而卻步,或對主張合理使用的引用產生不確定感。這樣的困境,透過「創用 CC 授權機制」不同的運作模式而有了新的出口。為此,本中心於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「E-Learning Workshop」中,特邀本校國家發展研究所劉靜怡副教授,介紹創用 CC 的概念、運作機制及搜尋利用創用 CC 授權著作的方法。摘錄演講重點及簡報資料如下:

 

 

著作權概念介紹

  著作權是一種由國家透過立法來特別保障作者對其創作的使用,以促成文化之發展和進步的一種法定權利。著作權包含作者所享有的權利有「著作人格權」以及「著作財產權」,前者是指「姓名標示權」、「公開發表權」、「禁止不當變更權」;後者則是及著作在經濟上的利用方式的權利,有非常多的態樣,例如「重製權」、「散布權」、「公開傳輸權」、「公開口述權」等。

 

  著作權的發生,必須要有「著作」存在。著作完成即受保護,不需註冊。但如法律條文、行政命令、公文、標語及通用符號、依法令舉行之國家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、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等,則基於公益考量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。欲確認著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,在經確認著作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後,尚需檢視是否符合以下四個保護要件:
一、著作不屬於上述不受保護之著作;
二、需為透過人類的精神層面活動,所做的文學、科學、藝術之類的創作;
三、除精神上的創作,必須要有一個客觀化的表現形式;
四、需具一定程度的原創性,如新聞、數學公式因不具原創性而非著作,但在新聞加入評論或由公式發展出數學理論,則可因原創性的投入而受著作權保護。

 

  此外,就原著作進行翻譯、編曲、改寫等改作行為,產生全新著作的「衍生著作」,以及就既有著作加以選擇、編排的「編輯著作」,亦受著作權規範。因此,改作或編輯,除非構成合理使用,否則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,仍會有侵權問題。

 

  通常在一份著作中,可能存在不止一個著作權,如由某教授收編的論文集,編輯人具編輯此份文件的著作權,而各篇論文作者也具有著作權;比如投影片的製作,其中由網路搜尋來的圖片,各自亦受到著作權保護。因此在利用他人著作時,如果要避免利用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的風險,往往要一一向各著作權人取得授權,但這在創作上,特別是作者沒有營利意圖時,有時候會造成很大的困擾,因為可能根本很難找到著作權人。

 

  承上,若欲取得授權,需認定著作權人主體。原則上,創作著作行為人,即為著作權人,此為主觀上可確定之事。然而有時會透過契約約定方式,決定著作人為何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。比如教師受某部會之託,進行資料收集的報告,教師與該部會間若以契約約定方式,將教師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該部會,則雖然教師為創作者,其僅具著作人格權。

 

 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著作人格權乃為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與尊嚴。一般進行授權時,多授權著作財產權,本人仍保有著作人格權。著作人格權的類型有:

  一、公開發表權:首次公開發表的權利。比如將學生報告發表於教學網站,需經學生許可,且不因著作在任何主客觀標準上品質是好是壞,而有著作權的有無或不同。

  二、姓名表示權:即在著作上表示作者姓名的權利,如教師受教育部委託進行研究,縱使經契約約定將著作財產權讓予教育部,但教師仍保有著作人格權,具有姓名表示的權利。若教育部欲以其名義出版,則需與著作人約定不行使姓名表示權。

  三、同一性保持權:即任何人不得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等方式改變著作,以避免著作人名譽受侵害。此情形在網路時代尤其容易發生,經由個人的編輯、改做,讓他人誤以為原著作人的表達方式即為後來改過、較差的表達方式,破壞著作人格權的享有人,與其著作間的連結關係,導致其名譽受到侵害。

 

  至於著作財產權,其類型包含重製、散佈、出租、輸入、改著、編輯,及公開的口述、播送、上映、演出、傳輸、展示。簡單的網路行為或是教學相關行為皆可能涉及。如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重複製作著作,即為「重製」,包括瀏覽也是虛擬的重製行為;將著作提供流通或供公眾交易,即為「散佈」;基於公眾收聽或收視為目的,而以廣播系統技術方法,藉由聲音、影像傳送著作內容,如廣播或無線電視,即為「公開播送」;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傳達著作內容,使用者得於其選定之時地接收,如將教材上網,即「公開傳輸」;教師唸段文章放置教學網站上,即為「公開口述」;在課堂上播放電影或影片則是「公開上映」。

 

  需注意的是,並不是所有符合上述型態的利用,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即構成侵害,只要著作之利用構成「合理使用」,仍屬法律保障的自由。合理使用的認定,由下列四個標準,綜合判斷。
  一、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
  二、著作之性質。
  三、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。
  四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

 

  合理使用在個案認定上,往往會有爭議,因為在個案中必須「綜合」上述四個標準來判斷,即使個別的標準對利用人有利,但若有其他標準對利用人不利,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構成合理使用。而個別法官的認定往往有差異,著作人的看法與利用人的認定也不一定一致,因此合理使用雖然在自由文化發展上有其必要,但有一定的法律風險,這也是創用 CC 授權為何會誕生的原因。

 

 

創用 CC 之緣起、內涵與特色

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/  由於著作權法規定嚴格,任何利用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,費時費力,常造成創作、使用時的困難;又著作權法中,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明確,判斷標準抽象,法院見解混亂,造成利用人動輒得咎,而著作人亦未蒙其利。因此在西元 2002 年美國非營利組織 Creative Commons 提出「創用 CC」授權模式。

 

  「創用 CC 」是一套簡便、彈性的開放性著作權授權契約,對一般利用人而言,只要遵守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條件,即可安心、免費使用該著作;而對著作權人來說,有條件地將著作分享出去,則可換來更大的知名度和商機。創用 CC 授權具有以下幾點特色:

 

  一、它是一套「對不特定人授權」的開放性授權契約:任何人只要遵循著作人所設的條件,即可自由利用,不再擔心觸法,利用人無須再一一取得著作人的授權,省掉一對一溝通、協商的交易成本,除非是要做超過授權條件的使用,比如要將「非商業性」使用的作品商品化,則需另外向著作權人洽談授權事宜。

 

  二、保留部份權利 (Some rights Reserved):從過去著作權制度的版權所有、翻印必究的 All Rights Reserved,走向創用 CC 授權制度的 Some Rights Reserved。創用 CC 授權制度,權利人可設定授權條件,保留自己真正需要的部份權利,如商業化使用,其餘則釋出給公眾使用。著作人未因此而喪失著作權,但其著作較易釋出,他人亦較容易應用。但若是利用人違反授權條款規定,則契約中止,違反的行為可被追溯,並視為侵害著作權。

 

  目前,創用 CC 授權條款持續開放公眾討論,透過討論及各地使用經驗,持續更新版本。目前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具有 CC 組織。臺灣版創用 CC,已由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引進並負責翻譯,使其在地化為符合國內法律及授權契約條款的敘述方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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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用 CC 之核心授權要素及條款

  上述著作權人可自由設定的授權條款,即為創用 CC 的四個核心授權要素:「姓名標示」、「非商業性」、「禁止改作」、「相同方式分享」。其代表圖示及內涵:

創用 CC 的四個核心授權要素

  其中,「姓名標示」乃為了維護原著作人的人格權而設立,所以所有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都必須包含。一般進行「姓名標示」的方式為:直接標示著作人或著作人指定之第三人、標示原著作之名稱、提供原著作之網址、保留著作全部且完整的著作權聲明、提供個別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超連結。另外,「禁止改作」與「相同方式分享」,無法並存於同一個創用 CC 授權條款,因為「相同方式分享」原本即允許改作,利用人可進行改作後成為衍伸著作,再以相同方式分享給其他人。一切依著作人的需求自行撰擇。

  透過創用 CC 四種核心授權要素的複選、排列組合設定,即可產生下列六種「授權條款」:
六種授權條款

創用 CC 之表現型態

  完成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設定後,則需考量如何表現,以供利用人了解。創用 CC 共有三種表現型態:

創用 CC 之表現型態

 

 

創用 CC 之注意事項

  採用創用 CC 授權機制,有些必須要注意的事項:

  一、不可撤銷性:由於創用 CC 授權條款具傳播性,一旦授權出去,將後續延伸產生再以創用 CC 授權的衍生著作,倘若撤回其中某個著作,會產生法律上判定的困難性。為了維護創用 CC 社群的公眾利益,著作一旦採用特定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後,即不可撤銷,其效力直到該著作的著作權消滅為止。因此,著作人是否要採取創用 CC 授權,需仔細思考著作的合適性,及本身給予這機制或社群相對承諾的意願。

 

  二、可重複授權:一個著作可以設定數種不同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,每種條款均有效力,利用人可選擇適合其自身使用的方式來遵守,而不會只因單一授權模式而產生適合性的問題。

 

  三、有權利者始可宣告:有權利的人才可以針對其著作全部宣告創用 CC 授權。此權利者係指實際創作的著作人、且未和第三人有契約約定、受讓完整的著作財產權者、與創作之人約定自己為著作人者、得權利人同意者。如教師將所寫的論文之著作權人完全讓予學校,則學校即為完整的著作財產權人,有權進行創用 CC 宣告。

 

  四、僅取得授權「利用」,則無權宣告創用 CC:比如受邀講者授權主辦單位,在非商業目的的情況下,可將演講實況錄影放置於網路上供人瀏覽,則此講者僅為授權,非將著作權移轉出去,所以並無著作人授權利用人去做創用 CC 宣告的問題。

 

  五、舊版的創用 CC 依舊有效:雖然創用 CC 授權條款內容,隨時間或國家應用經驗的發展而持續更新,原則上新版不取代舊版。著作人可依授權當下的標準版本為主,或自由選擇新舊版條款。因授權後已發生連續效應,所以一旦設定後即不可撤銷,僅能重複授權。利用人則應遵守著作人使用的授權條款版本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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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用 CC 授權著作資源的搜尋與利用

  網路上已有許多採用創用 CC 授權的著作資源,可透過整合式搜尋引擎進行搜尋,如 Creative Commons (http://search.creativecommons.org/) 及臺灣 Creative Commons官方網站 (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.tw/static/search) 上提供一個整合 Google、Yahoo 等各種平台的整合式搜尋引擎。也可分別利用搜尋引擎進行搜尋,如於 Google 的網頁以及圖片搜尋中的進階搜尋中設定依授權條件搜尋。此外,可利用資源網,如維基共享資源網 (http://commons.wikimedia.org/wiki/),提供三百多萬筆的圖片和影音資源,皆可以非常方便地搜尋採用創用 CC 的著作,是製作教學教材時不可錯過的取材利用好地方。

 

 

創用 CC 授權釋出著作的標示方式、標章取得方式及注意事項

  前面所談的是如何利用他人授權的著作,若是自我著作想以創用 CC 授權方式釋出,共有二種標示方式:

 

  一、文字標示:在著作的適當位置,例如影片的開頭或文件的頁首尾,以文字方式標示該特定之創用 CC 授權條款,例如:本著作採用創用 CC「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」台灣 2.5 版授權。

 

  二、圖片標示:在著作的適當位置,選擇前述的授權標章來標示。惟標示時需特別留意標示的位置,如於網站首頁下方標示,易被解釋為整個網站內容以創用 CC 授權方式釋出,如此一來,則需確保網站所有者是有權對站內所有內容作授權宣告的,不然就要針對各個著作個別宣告授權方式。

 

  創用 CC 授權標章的取得,可至臺灣創用 CC 官網 (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.tw/),選擇「授權標章」之「核心授權」,即可下載所需的授權標章圖檔。至於標示方式,可利用「選擇授權條款」之「核心授權」內的「授權精靈」。另外,為避免利用人不了解創用 CC 授權條款的意義,除了文字或圖片標示,最好能同時提供授權條款說明的連結網址,讓利用人可以點閱到該授權條款說明的網頁。

 

  進行創用 CC 授權時,應注意授權聲明不應相互衝突,即不能同時宣告創用 CC 授權,又就同一著作聲明 All Rights Reserved;又版權聲明中不應再要求著作人引用時須聯絡網站或著作人,只能要求在逾越授權範圍時,始須與網站或著作人聯絡。此外,採取創用 CC 授權的範圍應明確,不論是數位檔案、網頁、書本、CD 或任何實體著作,均可一部或全部、逐件或包裹式授權,完全依自己的需求而定,惟範圍必須明確宣告,而且只能宣告自己有權利宣告之著作。若為全部之宣告,如網站,則需要在適當地方標示引用著作的來源,或聲明該引用部份不採取創用 CC 授權。

 

 

製作數位教材的常見問題

  常見的問題為,數位教材之定位及政府機關是否取得著作權。以教師而言,其與學校間通常並非出資關係,而是雇用關係,所以如果是「職務上完成之著作」,著作權即歸屬於學校。不過,「職務上完成的著作」的認定應該依僱用契約的工作內容而定,並非所有老師在職期間所完成的教學、學術作品,皆可認定為「職務上著作」。政府機關補助或出資完成的著作,除非有契約特別約定,否則並不取得著作財產權,因此通常必須要以契約特別約定為佳。政府機關可視其補助或出資目的,選擇取得著作財產權、約定自己為著作人、或者要求創作者以創用 CC 授權。需注意的是,若採用自行一一約定授權範圍的方式,而非前述的創用 CC 授權,或直接取得完整的著作財產權或人格權,應該諮詢著作權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,避免到時候取得之授權不符所需,或者未來的利用處處受制。

 

  此外,修改或利用網路上他人圖片、投影片、文章等著作,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?可依是否為表達或思想,進行判斷。由於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,單純利用思想,如將教科書上理論,以自己的話重新陳述編寫成教材,是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。如果在利用到「表達」的情形,倘若構成合理使用若有接觸或實質相似,則構成抄襲;若再加入原創性,則視為侵害改作權;若無原創性,則侵害重製權。

 

  另外大家可能常會用到的是,著作權法的一些特別規定,比如合理使用。合理使用規定裡有概論條款及具體規定,在教育目的的使用上,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但需注意個人非營利目的的使用或作為試題的使用,應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處或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者。

 

  教材中亦常在網頁上提供超連結,單純提供並不侵害被連結網站的著作權。但若明確知道被連結的網站是非法的,則提供超連結將可能被視為該網站的幫助犯而有刑責。此外,利用視框連結他人網站至自己的網頁上,形同將他人著作當成自己著作的一部份,仍構成對著作的利用,而侵害了其他網站的著作權。

 

  若對於創用 CC 想更深入了解,可至教育部創用 CC 資訊網 (http://ccnet.moe.edu.tw/)。若想完整聆聽本場演講內容,可至臺大演講網之數位教學工作坊系列,觀賞實況錄影 (http://speech.ntu.edu.tw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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