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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權專區

[臺大] 數位教材智慧財產權處理原則 – 以開放式課程為例

  • 資料來源:圖資中心
  • 日期:2020/10/29

文章來源:http://ctld.ntu.edu.tw/_epaper/?post_type=epaper&p=4325&reader_type=t-%E6%95%99%E5%B8%AB

文/劉承慶 (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)



臺大教學發展中心「E-learning Workshop」
時間:2011/09/28
整理:林峻有 (臺大地理環境資源所畢)
影片連結

  製作數位教材時,常需引用他人的圖片、照片、文字、影片等多媒體素材來加強教學內容,究竟該如何正確引用、如何取得授權,從一開始的素材選擇到製作階段都很重要。又本校正積極推動開放式課程,數位教材之智慧財產權處理備受重視。有鑑於此,本中心於「E-Learning Workshop」中特別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,借重其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及在臺灣通識網的顧問經驗,為需要製作數位教材的教師及教學助理們,以淺顯易懂、深入淺出的方式,介紹智慧財產權知識,闡釋開放式課程在智慧財產權上可能觸及之問題,並提出具體的處理原則與方法。整理演講精彩重點如下:

簡介劉承慶律師
  劉承慶律師從臺大法律系畢業,於成大法律研究所取得碩士學位後,與一群對於科技新興領域有狂熱的法律人,於 2000 年 11 月成立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」,提供國內外企業營運所需之專業法律服務,及進行新興科技法律領域的研究。此外,劉律師在論文發表、專書著作和研究計畫參與的經驗十分豐富,同時也在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圖文傳播學系兼任講師、擔任全國通識課程法律顧問及經濟部智慧財產權講師。

著作權的基本概念:定義
  劉律師指出智慧財產權多半屬著作權的問題,首先便從「什麼是著作權?」、「著作權定義是什麼?」的問題開始談起。著作權在於保護有關「文學、科學和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」,強調保護該著作的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與發現。因此,著作權有三項要件,分別是「文藝性」、「原創性」及「有形性」。

  首先,「文藝性」的界定,通常以「純粹的實用性」作對照,如大量生產的工業製品和實用物品等,舉例來說,教室裡的桌椅並未有著作權的保護。其次,「原創性」與智慧財產權的判斷要件相同,就是一件作品有沒有作者自己的思想及構思在裡面,而非一般美與醜判斷的概念,不能以作品好看與否來決定是否具備原創性。最後,「有形性」指的是實際被創造出來的作品,抽象的概念、想法或發想再好,只要沒有創作出來,皆不受著作權的保障。

  因此,我們在製作教材的時候,雖然教材的內容可能參考別人的想法或概念,但只要是文字是自己撰寫、圖片由自己繪製、照片為自己所拍攝,我是把思想和概念具體有形化的人,在法律上我才是著作權保障的權利人。

著作的種類
  「著作依其種類的特性相異,享有的權利也不同」。

  著作權法中規定十種著作受到該法的保護,計有:語文著作、音樂著作、戲劇、舞蹈著作、美術著作、攝影著作、圖形著作、視聽著作、錄音著作、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。以及,由上述著作衍生的著作種類。衍生的著作種類係指非百分之百原創、由別人的既有著作所衍生出來的著作,共有三種:表演著作、編輯著作及衍生著作。

  劉律師說明這三種衍生作品涉及到「作者本身」也有著作權需要保護的地方,包括公開演出、編輯和衍生改作,全部都屬於著作財產權,既然是著作財產權,必須經過作者本身的同意才可以使用。如:小說原本是語文作品,改編成電影,電影就被稱為語文著作的衍生著作;歌手的CD專輯通常包含兩種著作,填詞作曲是音樂著作,聲音演唱被錄下來,保存在特定的媒介,之後可以重複播放,這個叫作錄音著作。

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釋義,以及其種類的說明
  著作權分為「著作人格權」和「著作財產權」,劉律師指出一般爭議 99% 都發生在著作財產權,但侵害著作人格權仍有刑事責任。

一、「著作人格權」相當抽象,指的是由「著作人」的身份導引出來的人格權利;與作者個人情感、特性、精神需求有關的非財產性權利。其種類又分為三種: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禁止扭曲變更權。三項種類分別說明如下:

(一) 公開發表權:
  只有作者能夠決定要不要把他的作品公諸於世,作者尚未同意前,他人不可以擅自拿來公開發表。在網路教材製作的實務上通常不必擔心,通常我們如果會使用到他人的作品,十之八九該作品已經發表。
(二) 姓名表示權:
  尊重作者如何在其作品上標示出作者姓名的權利。註明出處和姓名表示權乃一體兩面的事情。在製作教材時引用他人作品務必註明出處,否則將有剽竊作者身分之嫌疑。
(三) 禁止扭曲變更權:
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

二、「著作財產權」,係指某些利用著作的方式,其被著作權法規定為僅有著作權人或其許可之人可以利用的方式。

  著作財產權種類包括:重製權、散布權、公開展示權、出租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上映權、改作權及編輯權等,不同種類著作有不同著作財產權。以開放式課程為例,比較容易涉及的問題有「重製權」、「改作權」和「公開傳輸權」,開放式課程會將教材放在網路上公開給大家使用,經由網路流通教材的同時,也流通製作教材過程中引用、編輯和重新改編的他人作品,這些都需要經過作者的同意,才不會有觸法的疑慮。

著作權歸何人享有?
  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所要保護的東西一樣,即「價值在哪裡,就保護創造那個價值的人的權利」,著作權為創作人所享有,所以學生的創作、論文、報告,甚至課堂上的發言,基本上權利都是學生的。劉律師提醒,如欲在網路開放式的課程中放入學生作品,一定要取得授權,建議在課程一開始時就請學生簽授權書,如果沒有簽授權書千萬不要使用,一不小心就會觸法。

  另外,老師們與助教在製作教材時,通常要注意到「改作」的問題。如果編輯到最後的教材,能讓他人一看就知道是用別人的作品,只能稱為「改作」;如果在教材編輯的過程中參考他人的著作或作品但自行製作,不至於讓他人辨識得出是別人的內容,那就是百分之百自己的作品,製作教材如能作到完全沒有利用他人作品,原則上這份教材就是屬於自己的創作。

  補充:「改作」舉例─在小說這種語文作品中,人物性格的設定是重要的創作元素,能讓觀眾投射到人物性格和角色的設定是作者金庸的功勞 (原創性),所以只要使用必須取得授權。如1993年由張學友及梁朝偉所主演的港片《射鵰英雄傳之東成西就》,就必須向金庸取得授權。

著作權能保護多久?著作權利如何行使?
  著作人格權,永久受保護且無法轉讓。

  著作財產權,原則上著作人為自然人者,保護年限為終生加上死後五十年;著作人為法人者,則期限為公開發表起五十年。例外:攝影、錄音、視聽著作一律為公開發表起五十年;但法律規定迭經變更,不同時期發表的著作其保護期間又有不同。

  著作權通常會附著在具體的物品上,CD、書本或光碟片等,這些實體物品有所有權,當我們花錢買了一張正版CD的時候,買到一張光碟片的所有權,但沒有買到光碟裡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,也沒有取得音樂或錄音著作的授權。行使著作權利時,無論是讓與或授權,若無約定或明講,都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。要發生讓與或授權的效果,並非拿到實體就等於拿到授權,一定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,如白紙黑字的契約。

如何利用有著作權的作品?怎麼樣才能具備有合法性?
  劉律師歸納幾個可能性,第一、自行創作,本身就是權利人;第二、本身無法著作,而需使用他人的著作,想辦法取得授權是最安全的作法,與對方簽約、付錢取得授權,或是取得具有「開放授權」的素材,如教育部近年推行的創用 cc 授權,即創作者本身將他的素材創用cc出來,表示對方願意在特定的條件下授權使用。如果既不是自行創作,也未取得授權,還有一個可能性就是合理使用。

  「合理使用」,在教師和助教製作教材的過程中,合理使用運用的頻率相當高。合理使用意指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條件,此時即使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,仍可以合法使用,但有義務要註明出處。但請注意勿倒果為因,並非有註明出處就能合理使用。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要件,又負起註明出處的義務,就沒有構成侵權問題;若沒有合理使用又未取得授權,就構成了侵權行為。

如何具備合法性?劉律師舉了與大專教材製作相關的兩條法規,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規定如下:

一、教材重製: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(詳見著作權法第46條)
二、引用: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(詳見著作權法第52條)
補充說明:因為教學的目的,還是有使用上的限制。兩項使用原則如下:

(一) 在法律上規定的合理範圍內:
  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,只要引用文字字數合乎比例使用、降低引用圖片的解析度、影片使用擷取合理的比例等,皆在合理的使用範圍之內。另外,如果是教育而非營利目的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,但仍須考量別的要件,如著作的性質、使用的質量、影響他人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情況(如條文規定)。明確的說,如果有一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,相對於原著作的利用方式有很強的替代性 (例如在網路上公開傳輸電影),會使得原作者或權利所有人有機會得到的合理報酬減少 (有網路免費電影可看電影票房勢必受到影響),這絕對無法構成合理使用。
(二) 引用必須有「主從關係」:
  主張引用的前提,你必須本身有一個獨立完整的作品,我引用他人作品的內容只是輔佐參考,主從地位要非常明顯。引用要讓讀者能明顯區辨何者為你的作品、何者為他人的作品,因此註明出處相當重要,而且主從關係要明確,不能一篇文章一萬字,有九千字都是引用他人作品。

結語
  法律也要考慮實然面的問題,著作權規範保護的範圍相當廣泛,日常生活中有時難免不小心侵害他人著作權。因此在實然面的問題是,還是要尊重他人著作權,不要過度使用他人作品,建議教師和助教在製作教材的時候,不要獨獨只鍾情一本外文教科書,不要所有的資料都引用自同一本書,使用上分散使用教材的來源;此外,牢記合理使用的方式─註明出處,但有些老師蒐集很多資料但沒有留下出處,對於這種材料只能說絕對不要用,因為你連註明出處都沒有辦法,底線守不住,還是算侵害著作人格權,一定要有註明出處才得以合理使用。

  如欲完整了解本場演講內容,實況錄影已放置於臺大演講網 (http://speech.ntu.edu.tw),歡迎上網聆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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